(2016)冀1102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彦松与董宁、韦艳丽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松,董宁,韦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116号申请执行人李彦松。被执行人董宁。被执行人韦艳丽。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彦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宁、韦艳丽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93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董宁、韦艳丽名下部分财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