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玖玖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玖玖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宇,湖南泰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275号原告湖南玖玖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湖南钢材大市场柳2栋101-102号。法定代表人陈启,总经理。被告王宇,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泰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1幢21层2137号。法定代表人王宇,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南玖玖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宇、湖南泰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宇、湖南泰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陈启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作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陈启所有的小型汽车予以冻结;二、对被告王宇、湖南泰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谭小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