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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玖玖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玖玖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宇,湖南泰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275号原告湖南玖玖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湖南钢材大市场柳2栋101-102号。法定代表人陈启,总经理。被告王宇,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泰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1幢21层2137号。法定代表人王宇,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南玖玖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宇、湖南泰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宇、湖南泰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陈启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作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陈启所有的小型汽车予以冻结;二、对被告王宇、湖南泰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谭小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