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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戴志其与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志其,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882号原告戴志其,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代理人周勇,江苏周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林,董事长。原告戴志其与被告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戴志其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志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志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戴志其负担。审 判 长 刘 虎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焦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