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450号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枣强县富强北路318号。法定代表人:郑振勇,职务董事长。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南五巷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5604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在银行账户(账号11×××26)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5604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原告提供担保用的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13×××88)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