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凤阳县大庙镇杨岗村民委员会与蔡同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凤阳县大庙镇杨岗村民委员会,蔡同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凤阳县大庙镇杨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谈春喜,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同林(灵),男,194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马永明,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凤阳县大庙镇杨岗村民委员会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凤民二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上诉人凤阳县大庙镇杨岗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凤阳县大庙镇杨岗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凤阳县大庙镇杨岗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敬荣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倩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