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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上蔡县鼎鑫建材有限公司与郭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鼎鑫建材有限公司,郭四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31号原告上蔡县鼎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环路重阳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郭丽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四伟,男,汉族,50岁,现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鼎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蔡县鼎鑫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鼎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办收取309元,由原告上蔡县鼎鑫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永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