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张鸿飞与丁迷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鸿丰,丁迷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张鸿丰,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丁迷迷,女,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张鸿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迷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丁迷迷银行存款3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梅洪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