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杰与陈朝滢、陈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陈朝滢,陈友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282号原告王杰,男,193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林宏辉,系原告女儿,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朝滢,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陈友兴,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与被告陈朝滢、陈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3元,减半收取7,751.5元,由原告王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伟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