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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杰与陈朝滢、陈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陈朝滢,陈友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282号原告王杰,男,193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林宏辉,系原告女儿,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朝滢,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陈友兴,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与被告陈朝滢、陈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3元,减半收取7,751.5元,由原告王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伟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