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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6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18-2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担保人张君芳,女,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沟店铺乡张家圈村117号,系原告张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担保人张君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津县大曹支行的账号为03×××33中的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华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