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泸州金梦煤化集团与泸县石元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金梦煤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泸县石元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金梦煤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工矿区,组织机构代码72979671-X。法定代表人罗代榕,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泸县石元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石桥集镇兴盛村,组织机构代码20485204-5。法定代表人何既明,公司总经理。泸州金梦煤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县石元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683912.7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泸县石元煤矿有限公司在泸县石桥镇有应领的煤矿关闭补偿款38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泸县石元煤矿有限公司在泸县石桥镇应领的煤矿关闭补偿款38000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