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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车灿义与孙银根不当得利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车灿义,孙银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车灿义,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尚领律师事务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银根,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再审申请人车灿义因与被申请人孙银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焦民二终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车灿义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2万元招工费是申请人所得没有证据;2、本案争议之款项系为他人办理招工而收取的报酬,原审将此案定性为不当得利错误。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车灿义收取孙银根2万元招工费,有车灿义向孙银出具的收据在案佐证。车灿义以为他人办理招工之名收取孙银根2万元,在工作未办成的情况下不予返还,形成纠纷,原审定性为不当得利,并无不当。综上,车灿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车灿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