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石国栋与陈国财、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栋,陈国财,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573号原告石国栋。委托代理人熊和清,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陈国财。被告李娜。原告石国栋诉被告陈国财、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国栋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财、李娜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30日,两被告向我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整,约定月息4分,按月结息,借期3个月。现借款期限已届满,两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该欠款。被告陈国财、李娜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被告李娜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息2.4分,按月结息,借期3个月,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向被告李娜指定的账户汇入款项,被告李娜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后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成讼。本院认为,被告李娜差欠原告欠款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其偿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国财共同偿还该欠款,没有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石国栋300000元;二、驳回原告石国栋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李娜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中审 判 员 王 碧人民陪审员 王京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元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