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杭州佳仁服装有限公司与嘉兴安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佳仁服装有限公司,嘉兴安盈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1187号原告:杭州佳仁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湖潭路。法定代表人:冯学红。委托代理人:郎瑶,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安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世纪商业中心*幢****室。法定代表人:刘家海。原告杭州佳仁服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嘉兴安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4471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64471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郎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外贸服装购销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女式马夹1381件,每件80元,总计110480元,货物离港后30日内,原告凭增值税发票一次性结算等内容。2013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10480元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后被告分别支付原告货款36596.50元、9412.12元,尚欠原告货款64471元未付。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未及时支付全部款项,显属理欠,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4471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实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计算标准合理、计算方法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安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佳仁服装有限公司货款644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4471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何丹萍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清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