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刑更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韦定站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定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114号罪犯韦定站,男,壮族,现在广西区梧州监狱服刑。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以(2011)兴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韦定站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韦定站不服,提出上诉,经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来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2月17日送广西区梧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8日经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梧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9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韦定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韦定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韦定站减刑一年。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韦定站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定站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84.70分。本院认为,罪犯韦定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定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月29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经耀审 判 员 严家鹏人民陪审员 黎百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