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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晓峥与被执行人杨紫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峥,杨紫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高晓峥,男。被执行人杨紫云,男。申请执行人高晓峥与被执行人杨紫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紫云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确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马华达执行员  陈永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