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邱玲诉王兴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玲,王兴辉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邱玲,女,生于1984年2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民勤县双茨科乡小新村七社,农民。被告王兴辉,男,生于1986年3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民勤县双茨科乡红中村七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玲与被告王兴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辉代理审判员 吴世强人民陪审员 卢向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