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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邱玲诉王兴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玲,王兴辉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邱玲,女,生于1984年2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民勤县双茨科乡小新村七社,农民。被告王兴辉,男,生于1986年3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民勤县双茨科乡红中村七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玲与被告王兴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辉代理审判员  吴世强人民陪审员  卢向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