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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琳与张伟、吴学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张伟,吴学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494号原告:张琳。被告:张伟。被告:吴学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琳诉被告张伟、吴学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00元,由原告张琳负担。审判员  杜婷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玮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