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琳与张伟、吴学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张伟,吴学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494号原告:张琳。被告:张伟。被告:吴学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琳诉被告张伟、吴学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00元,由原告张琳负担。审判员 杜婷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玮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