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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晓勋与郭静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勋,郭静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李晓勋。委托代理人解全全,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勋与被告郭静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