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晓勋与郭静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勋,郭静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李晓勋。委托代理人解全全,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勋与被告郭静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