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兴珍申请宣告张小东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兴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川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兴珍,女,生于1950年3月14日,汉族,通川区人,飞川橡胶厂退休职工,初识字,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人王兴珍要求宣告张小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其子张小东因吸毒于1998年离家出走后一直未与家人及朋友联系,至今下落不明,音讯全无。2006年4月向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报案,仍杳无音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张小东死亡。经查,张小东,男,生于1971年11月27日,汉族,通川区人,无业,原住址同上,初中文化,系申请人之长子。张小东于1988年12月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达县供电分公司工作,因吸毒于1997年被该公司解聘。后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至今无果,2006年4月经向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报案,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2月10日登报发出寻找张小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小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小东离家出走,家人于2006年4月报案并寻找至今9年多,一直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小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