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杰与被执行人张会金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杰,张会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于杰,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张会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于杰与被执行人张会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杰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会金履行给付1.80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王 成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静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