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邱宏兵与段秀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宏兵,段秀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572号原告:邱宏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段秀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宏兵诉被告段秀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宏兵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段秀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宏兵撤回对被告段秀东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宏兵撤回对被告段秀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宏兵负担。审判员 郑承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