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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连成与陶红兵、吴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成,陶红兵,吴艳,湘阴县东塘镇白水敬老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63号原告张连成。委托代理人张献,系原告侄子。委托代理人张全民,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红兵。被告吴艳。被告湘阴县东塘镇白水敬老院。住所:湘阴县东塘镇。法定代表人侯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成诉被告陶红兵、吴艳、湘阴县东塘镇白水敬老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蒋利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三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