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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包头市东河区华溪池浴池诉郭利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东河区华溪池浴池,郭利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157号原告包头市东河区华溪池浴池(机构代码xxxxx-X),地址包头市东河区。经营者王俊女,女,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委托代理人何茂,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系王俊女丈夫。委托代理人刘卓英,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郭利军,女,汉族,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东河区华溪池浴池诉被告郭利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东河区华溪池浴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东河区华溪池浴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东河区华溪池浴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