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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66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健飞,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封 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振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