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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胡余孝与金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余孝,金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563号原告:胡余孝。被告:金朱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余孝诉被告金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余孝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余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余孝撤回对被告金朱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81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590.50元,由原告胡余孝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颖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包陈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