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胡余孝与金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余孝,金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563号原告:胡余孝。被告:金朱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余孝诉被告金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余孝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余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余孝撤回对被告金朱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81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590.50元,由原告胡余孝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颖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包陈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