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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汇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谢文婷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汇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谢文婷,谢存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656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飞凤。被告甘肃汇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畅家巷180号裙楼4楼。法定代表人谢文婷。被告谢文婷。被告谢存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汇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谢文婷、谢存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甘肃汇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谢文婷、谢存晓下银行存款907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甘肃汇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谢文婷、谢存晓名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7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婧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