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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包玉龙申请朱青海健康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玉龙,朱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777号申请人包玉龙,男,62岁,蒙古族,农民,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朱青海,男,31岁,蒙古族,农民,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包玉龙申请朱青海健康权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4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9月28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强制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48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大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