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包玉龙申请朱青海健康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玉龙,朱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777号申请人包玉龙,男,62岁,蒙古族,农民,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朱青海,男,31岁,蒙古族,农民,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包玉龙申请朱青海健康权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4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9月28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强制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48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大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