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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朱林南、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朱林南,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4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号。负责人:李进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初磊、刘运霞,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林南。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号。负责人:李东伟,该分公司经理。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李东伟,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朱林南、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青(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