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二兵与永吉经济开发区廼子街村四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兵,永吉经济开发区廼子街村四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兵,女,汉族,1985年4月13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永吉经济开发区廼子街村四社。负责人:姜跃光,该社议事会成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二兵与被执行人永吉经济开发区廼子街村四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土地补偿费118000.00元,案件受理费2660.00元及执行受理费171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