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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高丛英与孙利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丛英,孙利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83民初98号原告高丛英,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邵君,扎兰屯市中央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利斌,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高丛英与被告孙利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满凤独任审理,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丛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军,被告孙利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丛英诉称,2011年至2014年间,原告给被告干水暖安装活。2015年4月9日,被告与原告清算劳务费,还欠原告劳务费2.6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劳务费,被告只给付2000元。剩余的劳务费至今未付。故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2.4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利斌庭审答辩称,原告说的都是事实,现在没有能力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原告高丛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欠条,欲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被告孙利斌质证意见为,没有异议。本院认证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孙利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高丛英为被告孙利斌提供劳务,从事水暖安装的工作。2015年4月9日,经结算,孙利斌欠高丛英劳务费2.6万元,并出具欠条1份,写明:“欠高丛英人工费2.6万元整,欠款人孙利斌,2015年4月9日”。之后,经索要,孙利斌给付高丛英2000元,尚欠2.4万元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高丛英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高丛英为被告孙利斌提供了劳务,被告孙利斌应当及时给付劳务费,对原告高丛英要求被告孙利斌给付拖欠劳务费2.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利斌给付原告高丛英劳务费2.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孙利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满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敏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