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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李八庙小学校水利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水利局,南阳市宛城区李八庙小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寇智洪,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罗伟、张爱森,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李八庙小学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行审字第00033号行政裁定书及南阳市水利局(宛)水罚决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南阳市宛城区李八庙小学校水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水利局(宛)水罚决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