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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溪信用社与骆光跃、沈建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溪信用社,骆光跃,沈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217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溪信用社诉讼代表人蒋晓勤,主任。被执行人骆光跃被执行人沈建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执民字第321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骆光跃名下的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沈建忠名下的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骆光跃、沈建忠限期履行,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骆光跃名下的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沈建忠名下的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