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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8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8民初614号原告郑某某,女,1991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89年6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