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8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8民初614号原告郑某某,女,1991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89年6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