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02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黎佰平与阿拉山口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山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佰平,阿拉山口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702民初20号原告黎佰平,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阿拉山口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山口市。法定代表人邵云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黎佰平与被告阿拉山口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佰平与被告阿拉山口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解决相关事宜,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征收5元,由原告黎佰平负担。审判员 黄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