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洪芳与赵从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芳,赵从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39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芳,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怀远县粮库职工,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赵从太,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怀远县粮库职工,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张洪芳与赵从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洪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1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