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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洪芳与赵从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芳,赵从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39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芳,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怀远县粮库职工,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赵从太,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怀远县粮库职工,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张洪芳与赵从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洪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1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