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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尹玉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465号申请人尹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人尹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樵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执行人杨某全部履行(2015)晋樵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樵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利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