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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汪洪波与陆广荣、陆井华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洪波,陆井华,陆广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字第500号原告汪洪波,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被告陆井华,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陆广荣,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龙诉被告陆井华、陆广荣(2016)黑0521民初字第493号、原告卢井全诉被告陆井华、陆广荣(2016)黑0521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孙久富诉被告陆井华、陆广荣(2016)黑0521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姜喜诉被告陆井华、陆广荣(2016)黑0521民初字第496号、原告吕中立诉被告陆井华、陆广荣(2016)黑0521民初字第497号、原告程志义诉被告陆井华、陆广荣(2016)黑0521民初字第498号、原告李应会诉被告陆井华、陆广荣(2016)黑0521民初字第499号、原告汪洪波诉被告陆井华、陆广荣(2016)黑0521民初字第498号等8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诸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相同,且被告相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案件合并审理,案号为(2016)黑0521民初字第496号。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