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梁久文与吴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久文,吴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梁久文。被执行人吴占国。本院在执行梁久文与吴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久文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