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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梁久文与吴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久文,吴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梁久文。被执行人吴占国。本院在执行梁久文与吴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久文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