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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与桑正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桑正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379号原告: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法定代表人:孟祥福,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桑正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桑正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桑正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桑正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宋宝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