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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5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姚思军诉罗先祥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思军,罗先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5595号原告姚思军,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委托代理人潘晓燕,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先祥,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巧家县。原告姚思军诉被告罗先祥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2.5元,由原告姚思军负担,余额752.5元退还原告姚思军。审 判 长  张家伦人民陪审员  许 雁人民陪审员  陶利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仁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