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一初字第5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姚思军诉罗先祥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思军,罗先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5595号原告姚思军,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委托代理人潘晓燕,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先祥,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巧家县。原告姚思军诉被告罗先祥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2.5元,由原告姚思军负担,余额752.5元退还原告姚思军。审 判 长 张家伦人民陪审员 许 雁人民陪审员 陶利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仁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