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资阳市龙嘴生猪专业合作社、资阳市科辉牧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龙嘴生猪专业合作社,资阳市科辉牧业有限公司,蒋俊超,胡家菊,杨玉忠,黄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孙家坝市财政局三楼。法定代表人游仿苏,总经理。被执行人资阳市龙嘴生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龙嘴村村公所。法定代表人蒋俊超,理事长。被执行人资阳市科辉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文秀桥村。法定代表人杨玉忠,经理。被申请人蒋俊超,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胡家菊,女,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杨玉忠,男,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黄明华,女,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资阳市龙嘴生猪专业合作社、资阳市科辉牧业有限公司、蒋俊超、胡家菊、杨玉忠、黄明华的合法收入2,099,407.47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资阳市龙嘴生猪专业合作社、资阳市科辉牧业有限公司、蒋俊超、胡家菊、杨玉忠、黄明华的合法收入2,099,407.47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资阳市龙嘴生猪专业合作社、资阳市科辉牧业有限公司、蒋俊超、胡家菊、杨玉忠、黄明华的合法收入2,099,407.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华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