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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执字1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关景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关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字1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耿。被执行人关景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286号的执行证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和法律规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石家庄维纳邦日化有限公司2015年11月9日将名称变更为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关景涛在石家庄维纳邦日化有限公司有百分之十五的股权(原值12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关景涛在石家庄维纳邦日化有限公司百分之十五的股权(原值1200万元)。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赠与、抵押或设置他项权利。二、冻结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永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