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宋美玉、宋晓庆等与莒南县洙边镇供销合作社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美玉,宋晓庆,宋晓华,莒南县洙边镇供销合作社,宋现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58号原告:宋美玉,女,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浙江省淳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山东羲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晓庆,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山东羲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晓华,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山东羲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南县洙边镇供销合作社。住所地:莒南县洙边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范��亮,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现华,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原告宋美玉、宋晓庆、宋晓华诉被告莒南县洙边镇供销合作社、宋现华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美玉、宋晓庆、宋晓华提出因本案需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特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美玉、宋晓庆、宋晓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巩庆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