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爱秋与青岛市李沧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秋,青岛市李沧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865号原告刘爱秋。委托代理人臧来收,系青岛李沧金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李沧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臧延波,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秋与被告青岛市李沧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市李沧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刘爱秀以其名下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枣园路26号1101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爱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青岛市李沧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爱秀名下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枣园路26号1101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