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福,徐光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951号原告赵宏福,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光科,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福诉被告徐光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宏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宏福负担。审判员  贺东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萌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