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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0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苏国芳与林文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芳,林文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恢57号申请人苏国芳,男,1944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林文芹,女,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隆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31日受理执行申请人苏国芳与林文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苏国芳于2016年3月10日以案件已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林文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执行款42000元,缴纳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申请人苏国芳明确表示放弃余款8000元的执行,同意案件作实体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隆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晓明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张光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