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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秀萍与莆田市共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萍,莆田市共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萍,女,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莆田市共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李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闽莆城劳仲案(2015)108号裁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共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莆田市共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建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