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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2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烟台坤达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诉临沂市锦元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坤达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临沂市锦元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186-1号原告烟台坤达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明达西路。委托代理人王海,烟台牟平武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市锦元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罗程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坤达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锦元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作出(2015)临罗商初字第21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临沂市锦元印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对被告财产的保全已无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沂市锦元印染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季会会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