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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催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贵阳和顺祥工贸有限公司、曾荣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阳和顺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369号申请人贵阳和顺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110号(福楼旺邸)8幢1单元6楼。法定代表人曾荣,总经理。申请人贵阳和顺祥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226088641、出票金额为壹佰万元整、出票人为登封龙德硅砂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8日、收款人为郑州市中泉工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1月8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郑州银行建设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阳和顺祥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刘 荷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玉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