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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满希与被告王宪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希,王宪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855号原告满希。被告王宪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希与被告王宪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