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满希与被告王宪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希,王宪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855号原告满希。被告王宪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希与被告王宪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滨 微信公众号“”